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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5-05-11 来源: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为切实做好全省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进一步强化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的通知》(环发〔2013〕81号)和《关于加强“十二五”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98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通知如下:

一、制订监督性监测实施方案              ;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要按照“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对策科学、效果明显”的原则,制订本辖区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明确监督性监测范围、监督性监测和环境执法联动机制、监测结果的报告、应用、抽测、通报、考核、信息公开等相关内容和具体要求。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要将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占本辖区主要污染物负荷65%的重点污染源,重金属污染源,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等纳入监督性监测范围。同时,应将各级党委、政府领导曾经批示要求查处的,各级人大、政协有建议、提案反映的,新闻媒体曾经曝光的,公众多次举报的以及环保部门需重点监控的污染源,均纳入监督性监测范围。

监督性监测的指标、频次、分析方法和质控措施等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污染源监测分析方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须在2015年 5月15日之前,将本辖区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实施方案报送给上一级环保部门及其所属环境监测机构。

二、建立监督性监测和环境执法联动机制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要建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环境执法的联动机制,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现场监测工作由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和环境执法部门共同开展。环境执法部门人员负责对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和自动监控设施进行检查;环境监测机构人员负责采集样品,开展现场测试,检查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等情况。

环境监测机构应在完成样品采集测试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将监督性监测报告报送同级环保部门并抄送同级环境执法部门。环保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以监督性监测数据作为重要证据,对超标排污企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限期进行整改。环境执法部门要及时将超标排污企业的行政处罚情况和整改情况报送上一级环境执法部门,同时抄送同级环境监测机构。

三、建立监督性监测结果报告制度

各县(市、区)环境监测站要在每个季度第3个月的5日之前,将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报送同级环保局和设区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设区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汇总全市监督性监测数据后,在每个季度第3个月的15日之前报送给同级环保局和省环境监测中心。

各市、县(市、区)环境监测站要按季度编写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必须包括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评价结果、未开展监督性监测的企业名单和原因、超标排污企业的超标原因、上一期报告中的超标排污企业查处情况和整改情况等内容。

各市、县(市、区)环境监测站要在每个季度第1个月的15日前向同级环保部门及其上一级环境监测机构报送上一季度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评价报告,在每年1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评价报告。

对没有及时向省环境监测中心报送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或评价报告的设区市环境监测站,我厅将向各设区市环保局进行通报。

四、加强监督性监测数据在环境管理中的应用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是开展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各市、县(市、区)环保局要建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在环境管理中应用的制度。要将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与建设项目审批、总量减排认定、排污费征收、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各类创建等工作有机结合。要通过监督性监测数据的有效应用,促进企业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最终实现达标排放。

五、加强重点污染源监督性抽测

我厅将根据各市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情况,组织对各市、县(市、区)重点污染源进行监督性抽测,全年监督性抽测比例不低于10%。对监督性监测达标率较低或达标率下降的地方,以及新闻媒体曾经曝光的、公众多次举报的、经常超标的重点污染源,将进行重点抽测。我厅将根据需要,适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代表参与监督性抽测工作。监督性抽测结果将及时反馈给各设区市环保局。对在监督性抽测中发现的超标排污企业,各市、县(市、区)环保局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决定的环保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各设区市环保局要及时汇总市本级和所辖县(市、区)相关情况并报送我厅。我厅将在下一期抽测中,对上一期抽测中的超标企业进行复测。

各设区市环保局要参照我厅做法,组织对所辖县(市、区)重点污染源进行抽测,并在实施方案中明确抽测比例和重点。

六、加强监督性监测情况通报

    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情况通报制度。我厅将每季度就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情况向各设区市环保局进行通报,每半年向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进行通报。通报内容包括当地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完成情况、评价结果、监督性抽测结果、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等。各设区市环保局要参照我厅通报要求,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环保部门通报当地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情况。

七、加强监督性监测工作考核

我厅将对各设区市环保局执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管理制度、制订实施辖区内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实施方案情况、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重点对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监督性监测结果达标率进行考核,并将其纳入总量减排监测考核体系、生态市考核体系、环保局长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

各设区市环保局要参照我厅有关考核要求,建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考核制度,对所辖各县(市、区)环保局开展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八、加强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

我厅将每季度通过门户网站公开全省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信息内容主要包括: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未开展监督性监测的企业名单和原因、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评价报告等。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要通过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所有纳入本级环保部门重点监控范围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环保部门应当于获取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要依法公开超标排污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和整改信息,积极回应社会公众对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情况的质询。环保部门应当于作出行政处罚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处罚信息,及时公开整改信息。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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